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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广泛参与是中国民主的显著优势

2021-12-06 16:18:00 【关闭】 【打印】

  2021年12月4日,国新办发布《中国的民主》白皮书。白皮书对中国民主的制度、实践、成果、意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介绍,不仅是一幅清晰的民主画卷,还是对一些不当责难的有力回击。 

  白皮书表明,中国的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还是现实实践的角度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了民主制度的建立,党带领了民主实践的发展,党推动了民主理论的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这种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的必然结果。全过程人民民主已经围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构建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形成了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三项基本政治制度的科学格局。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切实保障了人民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多党派、多民族、多层级的特色政治风景,并很好地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理念贯彻其中。白皮书强调,除了完善的民主制度程序,我国还积累了丰富的民主实践,形成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完整民主时间链条,构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全方位民主空间格局。以上这些制度事实与实践现实描绘出了中国民主的基本样貌。白皮书提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环境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人民民主参与也不断扩大,国家治理高效,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权力的运用也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五点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成果的集中体现。这些事实充分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区别于西方民主的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白皮书还强调,民主是多样的,一国的民主制度应该符合本国国情,决不能将民主制度一刀切。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 

  我国民主是广泛真实具体的民主,人民民主参与不断扩大则是其有力体现,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参与是民主理论的核心命题。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民主参与的现实情况是描述该国民主样貌的一个重要维度。纵观民主理论的历史发展,参与在民主中的地位往往是定义该民主类别的核心要素。在传统的古希腊民主理论中,参与即是民主,公民大会是传统民主的集中体现。但在现代,关于参与程度的争论造成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与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的分野。自由主义民主主张的参与是保障民主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最低限度的参与,而共和主义民主则坚持直接民主的形式,主张公民的积极参与。西方普遍采用的代议制民主正是自由主义民主的典型代表。西方的民主是保守的,民主参与程度低。他们只有在竞选时才有民主参与,一旦竞选结束,人民便失去发言权。我国的民主不同于西方的民主。我国的民主是一种积极民主,是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参与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白皮书表明,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参与具有相当的广度和深度。人民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又参与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既参与国家发展顶层设计的意见建议征询,又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治理;既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又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表达意愿,又通过社会组织、网络等平台表达诉求。民主参与的形式不断创新、渠道不断拓展。党和国家要做什么、如何做、做得怎么样,人民参与贯穿始终。 

  民主,起始于人民意愿充分表达,落实于人民意愿有效实现。白皮书提到,在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利益要求既能畅通表达,也能有效实现。人民的期盼、希望和诉求,无论是有关国家大政方针,还是涉及社会治理,都可以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成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通过各个层级国家机构的层层推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决策、执行、检查、监督、问责等各个环节有效落实。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人民可以通过信访平台、领导信箱、政务热线、网络“留言板”等多途径、多形式,提出意见和诉求,并且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回应。 

  依据白皮书的描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环境下,我国民主参与过程是全链条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都是民主参与的具体形式,构成了我国民主参与的完整闭环。参与内容是全方位的。从国家治理到社会治理,民主参与依托立法参与、行政参与、司法参与和自我管理等路径,参与内容已经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参与主体是全覆盖的。人民民主参与的主体是人民,是除去专政对象以外的所有人,包含各阶级、各民族、各阶层。我国的民主参与已经成为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参与,这正是与西方的民主现实完全不同的。人民的广泛参与已经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张万洪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 

  徐锦晋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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